兰州市为高科技领军人才给予创业扶持经费

时间:2015-09-21 17:5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说明,并对《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了审议。据规定,今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还将对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发展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扶持经费;提供必要的创业条件;在住户前移、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条例》明确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即“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构建科学创新体系。”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此外,在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方面,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推动区域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最后,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专利补助资金等方式鼓励本市组织、个人申报国内外专利。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式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


  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金


  在对科技型中小型微企业的扶持方面,《条例》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金,通过评估和评优,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中试阶段的扶持,资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国有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为高科技领军人才给予创业扶持经费


  关于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及保障方面,《条例》指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依法独立或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组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科普场馆建设。科技类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应当免费向社会开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大培养、引进科技人才的财政投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的实际需要,编制高层析紧缺人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待遇。市人民政府实施领军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发展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扶持经费;提供必要的创业条件;在住户前移、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鼓励企业经营者按照管理要素、科技人员、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形式,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其科研成果的转让收益,党营在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之间合理分配,其分配部门占收益比例不低于50%。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活动。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做出的创新业绩,可以作为技术职务晋升和聘用的依据。


  科技人员有违法所得五年内禁止申请本市科研项目


  《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禁止其申请本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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